典型案例公布!这些属于违法犯罪,勿碰!
市人民法院召开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
法官重点介绍了
近年来市法院
审理的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
的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苏某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6月到9月,被告人苏某龙明知是网络违法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本人银行卡并利用手机银行或微信操作转移犯罪资金,共计转移资金3165万余元,关联电诈案件6起,涉案金额5.7万元。被告人非法获利2.5万元,案发后全部退缴。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龙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多次操作手机及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是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案
二、被告人刘某麒、张某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麒明知是网络违法犯罪所得,带领张某东等人到湖南省耒阳市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并通过刷脸验证和取现等方式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共计转移资金33万余元,关联电诈案件4起,涉案金额13万余元。二被告人非法获利10000元。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网络违法犯罪所得,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手机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在转账过程中提供刷脸验证或帮助提取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系从犯且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刘某麒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马某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2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马某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在李某元(另案处理)介绍下,将本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卡各1张及对应U盾,手机卡2张及手机1部出售给他人(身份未查清)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转账。经查,马某平名下建设银行卡内流入资金300余万元,农业银行卡流入资金800余万元。其中,流入建设银行卡内资金涉及定州市居民王某玲等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1起,报案金额90余万元。被告人马某平非法获利3690元。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平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期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李某明知网络上线(身份未查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组织被告人杨某茜、何某芳等人冒充金融机构兼职人员,利用上线提供的话术、电话号码等,向不特定人员推荐添加所谓兼职客服的微信号、支付宝号,每成功一单从上线处获得35元提成,李某共获利81765元,分给杨某茜14765元、何某芳27000元。经查,山东省济宁市居民陈某经添加上述人员推荐的客服微信后被电信诈骗5000元。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茜、何某芳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三被告人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参考司法机关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茜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将曾购买过收藏品的公民个人交易信息共计13886条,通过QQ出售给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的成某(已判决),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交易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是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参考司法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接下来,市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办案思想,持续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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