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缴纳:每人每年380元
作者:定州人才网 来源:定州人才网 日期:2023-09-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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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及征缴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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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医保服务中心:为扎实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巩固提升参保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国家、省及我市全民参保工作安排部署,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20〕49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89号)、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定政办〔2019〕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



做好筹资标准调整和财政补助资金落实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2024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以每人每年75元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以后将根据居民医保筹资、实际发病率等因素统筹安排大病保险资金,确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不降低。放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全面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财政部门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


做好困难群体参保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
(一)根据省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1〕10号)文件要求,对所有特困人员(含脱贫人口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对所有低保对象(含脱贫人口的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90%定额资助,个人缴费38元;其他脱贫人口逐年递减,2024年给予70%定额资助,个人缴费114元。(二)根据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定政办〔2019〕37号)和《定州市道德模范礼遇帮扶实施办法(试行)》(定文明字〔2019〕6号)文件要求,对重残、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及道德模范中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费。(三)独生子女18周岁以前,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因国家2016年1月1日开放二胎,2015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不享受独生子女不缴费政策)。(四)对60-69周岁、70-79周岁老年人的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局分别按30%和50%的标准予以资助,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即60-69周岁缴纳266元、70-79周岁缴纳190元)。(五)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外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时享受我市参保资助政策;外市认定的特殊人员不享受我市特殊人员参保资助政策。(六)大中专院校学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大中专院校学生中的困难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业务。上述规定中所涉及人员的年龄界定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三、


集中缴费时间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集中缴费时间暂定为2023年9月18日至12月25日(每月1日—25日为缴费期,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期,不办理缴费业务。)

四、


缴费方式
缴费人通过税务局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自主申报方式:缴费人通过税务窗口、自助终端、电子税务局、“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河北移动APP、冀时办APP、经办银行等渠道办理缴费业务。新参保居民需先到所在村委会(社区)登记参保信息,由所在乡镇(街道)在医保系统录入信息并及时传递到税务部门,再办理缴费。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需到村委会(社区)登记参保信息,由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录入医保系统后,方可享受个人缴费减免政策。

五、


职工个人账户缴纳家庭成员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在河北省内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选择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个人网厅”、“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进行个人账户共济。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进行个人账户共济绑定后,可授权家庭成员使用共济账户支付医药费用,也可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缴纳医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