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一理发店被罚2万!
作者:定州人才网 来源:定州人才网 日期:2023-10-17 浏览
河北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定州市张宏理发店使用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定市监处罚〔 2023 〕324号当事人:  定州市张宏理发店(张宏)定州市张宏理发店(张宏)经营的CHUIDU免洗丝滑液、批号CD160220319,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河北省化妆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检验目的:国家抽样检验、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BHZ202300629)【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2023年0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书送达定州市张宏理发店(张宏),2023年08月3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查,定州市张宏理发店(张宏)的购进上述CHUIDU免洗丝滑液20瓶,抽检5瓶,其余已全部使用,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7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定州市张宏理发店(张宏)《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张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河北省化妆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检验目的:国家抽样检验、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BHZ202300629)和购进票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3.2023年09月12日,对张宏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的具体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误且签字。2023年09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3]03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认为,鉴于该公司的涉案化妆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按照案件管理规定,属于一般案件,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情形》第一项从轻情形中第1、8小项和《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3-002,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20000元。